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依法规范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对我县79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划定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压紧压实属地文物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切实做好辖区不可移动文物管护工作。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保护文物的自觉性。
二、在本次公布的79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爆破、钻探、挖掘、深翻等作业,禁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放垃圾、粪便、易燃品、爆炸品、毒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不准在文物本体上放牧、践踏,保护标志、界碑、说明碑不得涂抹、刻划、移动。
三、在上述79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文物保护层级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实施。
兰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