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商务局关于对《兰西县政府消费券使用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兰西县商务局 时间:2024-04-24 09:25:16

为了规范对政府消费券发放的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县商务局起草了《兰西县政府消费券使用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4年5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lxluying@126.com

2.通信地址:兰西县商务局商贸流通股办公室(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镇西二道街与庙头街交叉口兰西县商务局,邮编:151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兰西县商务局

2024年4月24日

兰西县政府消费券使用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部署要求,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将结合不同时期市场消费动态,采取不定期发放政府消费券的方式,稳民生、促消费、活经济。为确保政府消费券资金发放能使用规范安全,特制定《兰西县政府消费券使用规范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消费券使用和发放由地方政府主导出资,向消费主体发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用于抵扣商品或服务金额,为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本办法所指消费主体包括在兰西区域内消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发放模式与使用规则,做到发放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坚决避免行业和消费主体歧视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得就单一行业发放政府消费券(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除外),切实发挥消费券惠民助企作用。

3.坚持科学精准原则。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带动消费和赋能经济为导向,做好市场评估、科学精准规划,强化绩效考核,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避免盲目决策,滥发滥用。

4.坚持规范管理原则。以数字化经济发展为契机,紧紧依托数字化平台,加强消费券发放、使用、评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减少发放使用过程中的人工操作因素,加强消费券发放使用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提升政府资金使用绩效。

二、责任分工

1.县委县政府全面统筹发放工作,成立政府消费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经济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商务局、市场局、公安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文旅局、金融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政府消费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局等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承担政府消费券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规划、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消费券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3.消费券发放部门根据全县消费券发放使用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消费券发放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消费券财政资金保障,可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领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管工作;公安局负责打击虚假消费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审计局牵头组织消费券审计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消费券发放管理工作。

三、评估谋划

1.消费券发放部门要研究制定年度消费券发放预案,预案制定前要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做好绩效评价,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场主体、城乡居民代表意见。预案形成后,提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2.做好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消费券对拉动经济发展的杠杆撬动作用,对绩效评价较低、杠杆撬动作用不大的消费券,要审慎决策,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3.强化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预判,要针对每轮政府消费券发放资金数额、惠及行业、补贴比例与操作流程制定具体《发放细则》。严格企业资格审查,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实行一次违规终生禁入。设置每次消费券发放过程中,消费主体获益上限,确保消费补贴惠及面。实行大数据报告制度,对商户异常数据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次发放结束15天内平台要将数据分析报告提交给消费券发放部门。

四、资金管理

1.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全县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批复、经济社会形势及各部门资金预算需求,形成消费券年度计划,明确总体资金额度、发放领域、资金分配、每期发放安排,提交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2.根据年度计划,消费券发放部门细化提出各领域每期消费券发放工作安排,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汇总形成每期实施方案,报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实施。

3.消费券发放部门及时对每期消费券发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领域绩效评价结果,优化下一期消费券实施方案。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消费券年度绩效评价,提交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审议。

4.在数字化平台设立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每期实施方案印发后,财政资金拨付至消费券发放部门。发放部门和数字化平台签订委托发放合同,每期活动开始前,消费券资金由发放部门拨付至数字化平台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5.数字化平台根据活动期间消费券实际核销的金额进行结算,在每期发放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核销数据结算报表,包括消费券发放数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使用人数、撬动总额、拉动效应等。

五、行业管理

1.参与商户是指在县域内登记注册、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具备消费券抵扣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商户应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此前消费券发放过程中未有违规行为。

2.参与商户应符合与消费券相适应的业态条件和场景要求,通过数字化平台提供的报名入口自主报名,报名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审核通过后参与消费券活动。

3.参与商户应承诺活动期间不得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以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并主动接受监督。被举报借机上浮价格的商户,一经查实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鼓励参与商户、金融机构等在政府消费券活动期间叠加安排优惠让利活动。

4.参与商户须保障消费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内便利有效使用消费券,配合开展宣传推广、数据监测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

1.审计局对部门消费券发放工作进行年度审计,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后报政府消费券领导小组。

2.数字化平台做好参与商户和消费主体的服务和监督,加强风险防控预警,发现违规或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消费券发放部门加强对参与商户的业务培训和宣讲;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恶意套现、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或消费主体,取消参与资格。

4.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肃处置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公安局要严厉打击虚假消费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宜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本办法由兰西县商务局负责解释。